形式
定向研究生的形式有以下三种:
(1)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;
(2)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;
(3)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。
采取上述三种形式的定向研究生,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,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,并提出录取名单,经与用人单位协商(第二、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) ,签定合同后,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。
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,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,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;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研究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。定向研究生是指:入学前就确定了工作单位,要签定定向协议才能入学,毕业单位确定为原单位。录取前考生工作单位、录取学校、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。其档案、人事、户口、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,考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。(无派遣证及报到证) ;非定向研究生是指: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。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他生活待遇。入学时考生需将档案、人事、户口、工资关系转到学校,不能按期转入档案的取消入学资格;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,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。(有派遣证及报道证) 。定向和非定向的选择,需要题主根据报考院校并结合自(公)身(司)情况考虑确定。
定向培养的范围
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,即高等学校,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,国家重点企业(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),由财政拨款的文化、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,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,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。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,不得定向培养,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,进行委托培养。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。